关于李继敏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控告书

2025-10-02 13:18:35  来源:纽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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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人:开封市豫韵矿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46EMOY44。实际控制人:王德华,男,1968年2月1日,身份证号码:13********16。联系方式:15********6。

     被控告人:李继敏,身份证号:********,系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北赵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控告请求:
         一、请求对被控告人李继敏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令被控告人李继敏返还控告人货款2150多万,并赔偿控告人损失。
         三、去有关部门报案因其不作为致使正义得不到伸胀,恶势力得不到应有惩戒而逍遥法外,更使受害者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始终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李继敏系河北赵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2018年3月5日,李继敏安排赵王集团的子公司天津中泰和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辰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下了辰美公司,租期为20年,并将辰美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蔺改祥变更为杨爱国(李继敏和杨爱国签订有代持股协议,杨爱国只是辰美公司的名义股东,每月领取6500元工资,每年领取2000元股权代持费),由杨爱国负责辰美公司的日常运营,杨爱国对公司经营决策、资金流动、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

        2019年10月,控告人豫韵公司的实控人王德华与杨爱国结识。2020年3月份,李继敏告知杨爱国赵王集团与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和涉县天津铁厂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铁厂”)的领导“有关系”,让杨爱国找人用辰美公司向这两家铁厂供应货物,然后辰美公司从中抽取好处费,以使辰美公司更好的运营,杨爱国信以为真。

        2020年8月3日,杨爱国找到控告人豫韵公司的王德华,说辰美公司李总(李继敏)与天津铁厂领导“有关系”,可以通过辰美公司为控告人豫韵公司提供向天津铁厂供货的机会。因天津铁厂要求供货方必须具有生产商资质,而控告人豫韵公司没有该资质,故而向天津铁厂供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辰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即“天津铁厂和辰美公司签订合同,辰美公司和控告人豫韵公司签订合同”。

       2020年8月3日至15日,控告人豫韵公司和辰美公司先后签订了4份《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数量共计20000吨。依据合同约定,由控告人豫韵公司直接向天津铁厂供货,天津铁厂向辰美公司支付货款,辰美公司在收取每吨10元的通道费后,将货款全部支付给控告人豫韵公司。截至2020年8月20日,供货全部完成,天津铁厂出具结算单,并在2020年8月25日之前分四次将全部货款支付给辰美公司,控告人豫韵公司也于2020年8月26日向辰美公司开具了最后一批发票,四笔货款总金额为21400000元,含税金额为21538988.47元。按照《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在控告人豫韵公司开票后,辰美公司应当立即支付全部货款,但其并未按约付款。

        无奈,控告人向辰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爱国催款,杨爱国则称辰美公司的内部OA办公系统上必须要有李继敏的签字才能转账,其已多次催促李继敏,但李继敏以各种理由拖延货款结算,还将其免职。还称在等到另一家合作的徐州峰讯公司的货款也转到辰美公司后,李继敏直接命令辰美公司会计苗培红将账上的全部货款转移至由李继敏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邯郸市赵王物流有限公司,然后又将辰美公司停产歇业,人去厂空。

        控告人发现在2021年7月2日李继敏为更深层的隐匿货款,还将接收货款的邯郸市赵王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有俊,在2022年10月14日又将邯郸市赵王物流有限公司变更为邯郸市顺真物流有限公司。 在杨爱国声称被总裁李继敏免职后,控告人随即找李继敏催要,但李继敏却谎称其和杨爱国及辰美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关系,还称辰美公司转出的3000多万元是杨爱国偿还自己的借款。

       随后,控告人又多次找杨爱国和辰美公司会计苗培红了解情况后得知,李继敏所称的杨爱国欠其6000万借款,实际情况是:李继敏先让其名下的邯郸市赵王物流有限公司将5700万元转到辰美公司账上,再让辰美公司按照其指示将5700万元转给天津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用于李继敏任总裁的赵王集团以贸易的形式归还该集团在天津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融资款,该款最终使用人和受益人还是李继敏,和杨爱国无关。另外300万元则是通过赵王集团的OA系统审批后用于辰美公司的运营,即李继敏和杨爱国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借款。

      控告人还了解到辰美公司日常基本不经营业务,是个不折不扣的皮包公司,李继敏租赁该公司并有意设置下6000万元的转账记录,明显就是提前设下圈套,预谋用具有资质的辰美公司作为诈骗工具,以和天津铁厂有关系为由,诱使被害人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取得货款,然后再以偿还其借款的名义转移并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货款,并将支付控告人货款的义务嫁祸给杨爱国。

       本案中,李继敏设置好圈套后,指使杨爱国去寻找客户,利用杨爱国与控告人公司的王德华之间建立的信赖关系,使控告人和杨爱国均陷入签订合同后会正常履行的错误认知,诱使控告人与辰美公司签订合同并向天津铁厂供货,在天津铁厂回款后,李继敏则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将辰美公司账户的货款迅速转移至由其实际控制的邯郸市赵王物流有限公司,以实现抽逃隐匿控告人巨额货款并非法占有的目的。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李继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控告人的货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已触犯合同诈骗罪,故提起控告,请相关部门依法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合同诈骗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控告人:开封市豫韵矿产品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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