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央巡视组、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的公开信

2025-09-17 15:13:47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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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此刻,21世纪的今天,假如我用“尊敬的XXX”敬语启文向见多识广、高高在上的各位喊冤,你们自己信吗?强扭的瓜不甜,拒查“拍马屁”是一种双向奔赴,鱼找鱼、虾找虾、乌龟找王八、红薯找地瓜……人类之所以是高级动物,应该不仅仅是因为演技吧?
      本人:姚晓微、身份证号:31010819800403****、电话:13120633786
      涉案:(2021)沪0115行赔初25号原告、(2020)沪0113刑初1675号被告、以及附带民事,集“行政+刑事+民事”大满贯冤案于一身。“冤”字对于芸芸吃瓜众生而言不过八卦热闹,但对于各位见多识广高高在上“吃瓜专家”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不知道“我”一个申冤者能否揣测?
     上述各案案情,我以为各位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最正确、最高效、也是最基本的路径就是查阅卷宗,里面既有文字堆砌的各类法律文本、也有声情并茂演技在线的庭审纪实,此时此刻我重复赘述实属无义,打心底里厌烦,给各级部门一次又一次提交过的材料的“正反馈”在哪?难道被告自己(公安)“欺上瞒下+卑鄙邪恶+沐猴而冠”不自知?难道一审、二审、再审法官都“是非不分+颠倒黑白+昏聩胡涂”不自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为了防止“正义总是迟到”倒查几十年的豪言壮语在法匪贪官眼里跟放屁有区别吗?难不成“正义”跟“邪恶”在唱“二人转”?人民日报曾撰文《公检法“默契配合”出冤假错案》,
      我看了《第二十条》的第一反应是:想给被告送一个“尿盆”,因为我比较穷,买不起镜子。
      2023年2月22日(2022)沪行赔申41号被告代理人黄悦辉警官在上海高院第五调解室对郭贵银法官说“…至少大的价值观方面不会有问题的,有的可能有小部分老百姓可能会产生比较偏激的想法,但是毕竟整个大的社会的价值观的方向还是比较正的,但是前提是你公安有相关的、或者是所有的执法部门相关的这个依据能拿得出来、站得住脚嘛对伐,我们是站在阳光下执法必须要面临老百姓的监督质疑…”~~黄跃辉警官大义啊!我反复聆听二位的对话录音,该被告代理人的原声听上去远比转换成文字笔录更显谦卑诚恳,比历次庭审更显温度,乍听之下真像好人,但我不禁疑惑:①二位对话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俩人私下聊天?还是“德云社”面试彩排?还是需要让某人听见、看见?显然原告姚晓微又不在场咯?二位演这一出给谁听、给谁看呢?二位影帝不知道自己程序违法?②对话能否做到声音清晰明亮,语言简洁通顺,环境自然肃静?搞的那么神秘、阴鄙、猥琐干嘛?③虽然录音师和档案室一定是最好的“绊脚石+背锅侠…”复合型国足储备人才,高精尖的设备也最善解人意,但能不能别总在关键时刻刁难弱势群体?“人工智能”谣谣领衔主演丢不丢人!?
      黄警官所言“大的价值观”莫非就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如果真是,请允许原告我在为自己伸冤呐喊之前,首先倒是要替黄悦辉及其代理的被告(利益)共同体申诉一下:郭贵银法官怎么能说出“…幸好本案没有形成社会舆论热点,否则就很难面对…”如此昏聩胡涂的言论呢?本案从一审、二审一路凯歌走进高院谈话室,不就是因为各位法官不折不扣的采信被告的口供、答辩、证据而形成的判决吗?既然如此,其所还原的2020年5月13日的案发实况便是:原告岂非罪大恶极?被告岂能容忍“铁证”在自己手中消失?舆论热点岂能放过“正能量的深挖与宣传”?郭法官糊涂了吗?一审、二审法官都糊涂了吗?整个宝山公安、乃至上海公安都糊涂了?~~便衣警察学雷锋做好事,效仿彭宇救助徐寿兰,反遭诬告抹黑。这样的传奇故事难道不比小学课本上“扶老奶奶过马路”的特写镜头更典型轰动?上述各位的意识形态统一中了谁的毒?
      难道职业共同体意识让郭法官的“为难论”与黄警官的“巧合论”不谋而合?正正得负?虽然①原告精神有问题②横生刑案干扰③警局系统更新…等多重因素“天然通奸”导致“被告自己一手掌握的自己学雷锋做好事的监控录像”铁证消失,原告我依然要优先替被告庆幸:得亏没遇上王浩法官,否则“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金句病毒岂不是要感染被告?让原告的“诬告抹黑”得逞了?天大地大老天爷最大!可偏偏这次老天爷“不懂事”,觉悟比看守所内外消失的刑讯逼供的监控录像差远了!既然没了监控,案发时的“雷锋日记”该怎么写?
     “沪润司鉴【2020】精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落款日期为同年8月18日。假定该鉴定结论靠谱(本人原告绝不认可),办案机关最早7月17日、最晚8月18日就已将本案原告(另案被告)归类为“精神分裂症”病患,且因前科劣迹又属重点列控人员,而当下又恰好“数案傍身在押”栽在被告手上,该如何珍视“能证明自己英明正确伟大的铁证”不言而喻。我冒昧换位思考一番:①为维护警察荣耀、执法形象、法治尊严,假如我是被告,我一定会妥善保存、及时上交、公布铁证,以正视听,庆功嘉奖;②既为公正执法证明,又可顺带公报私仇,借机重办原告(另案被告),看谁还敢“碰瓷、搭脉、构陷公安”;③出于救济“残障病患”家属的善意正念、出于普法教育公众的法治效应、回应舆论监督传播正能量的社会效应、树立典型标杆的政治效应……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一定会极为珍视、展示手中的这份铁证,怎么可能一而再再而三的“放任自己疏忽大意”呢?~什么叫“疏忽大意”?比如我的钱包掉了,便宜了捡钱包的,这叫疏忽大意。反之,假如我的钱包掉了,捡钱包的却吃了大亏?说明什么问题?说明要么钱包是我故意丢的、要么钱包里面的“失物”非比寻常。
     黄悦辉警官说“…监控确实看过、保存过,因为原告不仅频繁拨打12345、而且妄图国家赔偿,但是好巧不巧原告不仅进去了、后来也判了,反正就是精神病人没声音了,也没人提“监控”的事了,恰巧我们(被告)又正好更新感知网,电脑全乱套了、重装了,铁证就没了…”~我猜想黄警官的谎话说的自己都感动了吧?被羁押期间,原告(另案被告)的律师及家属从未停止过对行政诉讼案的维权,虽然刘大卫律师在明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却偏要引领原告家属兴师动众的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复主张行政诉讼,自以为演技天衣无缝,与被告(公安)唱双簧,却也恰好印证了原告方从未间断索取“监控”证据的诉求,且证明被告始终心知肚明“监控内容”恰恰是:被告自己执法犯法!!!因此必须使其消失,但手动删除会留有痕迹,故而先“想方设法”拘押原告,再利用办案程序运筹帷幄颠倒黑白。所谓的“…没有声音了,淡忘了,疏忽大意了…”不过是被告集团小小的飙了一次演技而已。
      说“被告飙演技”,它们自己当然是不会承认的,公安“学雷锋做好事”还需要飙演技?①综上,若被告所言皆属实,那么原告说的就都是谎话咯?而且原告的谎话说了可不止一次,法官为什么不提醒一下被告?难不成原告买通了各级法官?②刘大卫律师在明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指定管辖机关,为什么还要费劲巴拉的去二中院开辟新战场?闲的蛋疼?律师费收的太高需要减肥?显然是迫于被告只手遮天的权谋阴招而“知其不可为而为之”。③电子档案内有一张被告一审阶段就提交给法庭的所谓监控视频的截图,这张图一看就是造假摆拍的图片(法医、法官一眼可辨);其次,在庭审时为什么不出示、质证?如此铁证,被告与法官都忘了?更蹊跷的是,偏偏这张图片在开庭之前寄给原告的答辩状里面却没有?为什么?④黄悦辉警官说:“案发当日,民警带领辅警一行共5到6个人准备去通河地铁站(估计是口误)抓黑车,需要过马路、过人行横道线再往前走大概1、2百米左右的样子,其中一个民警与一个辅警两人在人行道一前一后行走,走在前面的辅警下意识的看了由西向东驶来的姚晓微一眼之后,发现原本几近停车的姚晓微随即加速驶离,而后本案案发”:①此番言论笔录生成于2023年2月22日,究竟几百米?几个人?哪几个人?这些是国家机密吗?黄警官似乎忘了自己一审的时候是怎么说的了吗?被告至始至终究竟调查没调查过?当场扣车之后的鉴定报告呢?至今未见②依被告所言:“彼时彼刻被告与原告在案发地四目相对、确认过眼神之后,估计原告是慌了,所以加速驶离酿成此次事故”~可鉴被告“杀人诛心”果然名不虚传啊!但问题是:被告作为行人当然可以使用“眼神杀”的绝技,但是任何一名驾驶员都没有使用“眼神杀”的本能习惯和必备条件去对焦被告的眼神,即便是骑自行车,因为那样不安全;③案发后,你们从“待执法模式”秒切换到“学雷锋模式”,如此根正苗红的基因本色为什么在后续的每一个办案环节不仅无法自证,而且总能坑害原告呢?邹加沅法官说“原告自行判断被告的身份…”这话究竟几个意思?足见被告不仅没穿警服,执法前也未明示身份,否则原告何必自行判断被告的身份?至原告摔倒不起后,被告从“路人甲的状态”秒切换到“便衣执法模式”复合“学雷锋做好事”的面具,需要展示哪张脸随意切换④聆听黄警官的音容笑貌错觉“黄警官就是当日现场四位雷锋之一”似的,且黄警官参与过本案一审,貌似还是宝山分局法治科的,说谎的技能是跟谁学的?又是在哪实践变现的?它自己发现不了?各级领导、各位法官也都发现不了吗?⑤黄警官说:“…这两年境外各种势力可能掺和在社会舆论里面、所以被告对舆情掌握的非常全面…”与郭贵银法官一唱一和,原告我不禁疑惑:“被告各色人马、乃至一审二审再审各位法官的意识形态”都是狗屎吗?你们心照不宣的基石是什么?是案情真相?是法律事实?是人性常识?是法理辨析?还是党性觉悟?~~原告我再次替被告重申:若一切按照你们这一窝法匪邪畜已然形成的言辞、判决论断:2020年5月13日被告扮演的是“路人、雷锋、便衣”的复合型秒切换角色!而原告扮演的是《东郭先生与狼》里面“狼的角色”!~~试问天下人:本案被告究竟是坏逼?还是傻逼?被告们那张比劣质卫生巾更伪劣的共享面具相互看着赏心悦目吗?
      本案案情化简为繁的“动机和手段”最有利于谁?目的是什么?原告我很是纳闷:“毁灭证据与监视居住”哪个更有名无实?有实无名?2020年5月28日通河所时任所长王卫国说“…群众对你的关心是发自内心的…”以回应我对于“2018年10月份以来,有些人在精确掌握了我的作息时间、行动轨迹、脾气秉性的前提下,对我伺机实施碰瓷、搭脉、构陷”的疑惑~~若果真如此,奉天命承民意,本案监控录像可谓是“真相核弹啊”!?通河所罪孽深重啊!即便如此“失职”,居然也会被授予“五星派出所”的铭牌,足见“疏忽大意”的红利与季松、刘佳佳病毒不谋而合。更巧合的是不仅被告善于“疏忽大意致使铁证灭失”,居委会和物业也机缘巧合的感染了“公安病毒”,五年来小区内监控也十有八九是坏的,找谁反映都没用,显然最开心的一定是“犯罪分子”,总能恰巧在监控坏的时候成功实施犯罪,无限循环为原告开创一个得罪居委、物业、公安的大局,原告我是不是应该替被告时刻感谢“犯罪嫌疑人”?居委、物业、公安你们这窝邪畜究竟想不想抓住“它”呢?科学合理布控、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转难道不是你们应尽的职责?监控录像“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五年来我向各部门反映情况,最终都回到你们这一窝邪畜手里,只能证明你们跟犯罪分子是一伙的!是利益共同体!我操你妈!我操你妈!我操你妈!
      群众之于被告而言是什么?是手段?还是目的?原告“我”在此时此刻、彼时彼刻、某时某刻又是什么“东西”?其实“我是操你妈都嫌脏的”,至今也还没有操过,所以先口头操一下,顺便问一下:你妈究竟是谁?
      骂人肯定是不对的!但是本文除却骂人的部分,试问:任意被告个体的“人性、品性、学识、职业、辨识、党性”素养之集合意识形态督察发现了什么吗?有没有发现一窝比日本鬼子更日本鬼子的邪畜?杀一个鬼子够本,杀俩就赚一个,可鉴杨佳成全了多少鬼子?看清楚!是成全!操你妈的邪畜!小时候唱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现在每每看见校园门口的保安武装簇拥着护校特使难免反胃,真恶心!毛爷爷说“骂人也是一种提意见的方式”,不管我奶奶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习主席说“中国共产党要容得下尖锐批评”,请问被告:上述文中的“脏话与说理”哪部分更尖锐?不妨说点更尖锐的吧:被告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徇私枉法无恶不作的“目的和手段”不都是拜“官官相护的先进性体制”所赐吗?反之发动群众对原告实施“监视居住与毁灭证据”的初心是什么也就不言而喻了吧?最近你们统战、安排的一次“碰瓷、搭脉、构陷”的大戏是2025年9月15日16点25分开始,在仁和医院D区骨科急诊室区域,医生、特保、呼玛一村的白条鸡、以及另几位“化学病毒人士”围绕着原告的就诊全程展开的,没错吧?你们这一窝邪畜的“程序正义、结果正义”何在?通过摧毁别人的认知,以维护自己的“正面形象”,说“你们是西游记里面的妖怪”是不是太委婉?怕是用尽世间脏话都不够形容你们的卑鄙邪恶!我操你妈都嫌脏!
      被告肆无忌惮的主观故意的疏忽大意,登峰造极,屡试不爽,算计早已超越“罪罚相当的法律适用”的必要,比如家庭关系、经济状况、性格脾气、思维认知、朋友交际、地域歧视……从朱宝琳、忻雷鸣、陈佩敏……再到居委会、物业到57号楼左邻右舍楼上楼下、再到二村的四姐妹……等等,到最近这几天的103、101,“你们”布局几年、深耕细作,究竟在实践什么歪理邪说?潜伏在富浩花园、锦辉豪居…的那几位戏剧学院的高材生,要么找人把原告撞死、要么把原告搞成精神病、要么把原告弄进去永远出不来~~究竟哪种结局最令你们满意?各位影帝影后加油啊!顺便问一句:2022年3月31日上海封城当晚的那位“战地记者”去哪了?他的好搭档“空降兵”去哪了?当晚通河所当班、出警的那几位警官去哪了?我姚晓微就在这!我操你妈都嫌脏!
      愚见《行政诉讼法》是《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公民的被动防卫而已,扪心自问:自出生以来,除了美国总统,我能监督谁?我监督过谁?反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是最不惧、最不屑被监督的,利国利民的公仆怕人民监督吗?自证清白倒是《行政诉讼法》应有之钢性,本案聊斋志异拜谁所赐?邹加沅法官究竟是不懂法?还是太懂法?同理,被告出动那么多“同事”造假居心何在?
     原告愿对案发以来、乃至2018年10月份以来任意平台的所言所写负法律责任,唯愿各位看官以本案入手,明辨真伪,守护公正,挽救正义。原告在此同步声明:①即日起取消对代理人乔爱丽的一切案件授权②本人承诺在任何时间地点绝不会自杀③绝不接受调解④绝不接受官派律师代理案件⑤从今以后的一切法律手续、文书等,从即日起本人尽皆拒绝签字,以同步的监控录像为准⑥本人绝无精神病患,父系母系家族直系三代也均无精神病史,愿接受“被告利益共同体”之外独立、权威、合法机构的公开鉴定⑦本人再次承诺对全文所述一切之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请邪畜们高抬贵手不要为难任意转发之人。
      此致
      中央巡视组、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

                              申诉人:姚晓微
                                      2025年9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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