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老头乐”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司机和乘客四人死亡后,销售该车的经销商、生产厂家相继因伪劣产品类犯罪一审获判缓刑。相比于经销商,生产商获刑对于“老头乐”生产行业带来了更大的震撼,目前全国多地仍有众多厂家在生产“老头乐”,各电商平台亦有此类车辆在售。
涉案厂家山东广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进公司”)负责人吴志强对财新表示,该公司位于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因生产、销售涉案“老头乐”,公司及其本人于今年7月被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法院认定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他们不服,已在8月上旬上诉,继续作无罪辩护。他说,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公开可见的“老头乐”生产商获刑案件。
“老头乐”是四轮低速电动车的俗称,因常作为中老年人群体的代步车而得名,其与电动新能源汽车相比,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车辆。
10余年前,四轮低速电动车行业开始蓬勃发展,后因其技术水平不一,以及大量使用导致的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快速增长等问题,逐步受到政策管控,多地限制其上路行驶、销售。但迄今为止,此类车辆并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也无相应国家标准,其生产、销售又无全国性规定。此种情况下,涉刑案件的出现引起关注。
事件缘起于三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2022年5月21日,江西九江永修县三角乡白沙村路段,一辆老年代步车意外落水,导致四人死亡。同月23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5·21”交通事故挂牌督办。目前事故调查报告无法公开检索到,判决书显示,这四人的尸检报告称他们是翻车入水致溺水死亡。
这起事故所涉老年代步车是盛雅达牌小精灵型四轮电动车,系广进公司生产的系列车型中的一款--该公司曾名山东盛雅达车业有限公司,在涉刑案后的2024年2月更名为现名。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这辆车是永修县本地的电动车经销商朱某乒所销 2022年7月12日,他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非被永修警方刑拘,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至2023年2月被公诉。
永修检方称,2021年11月2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朱某兵在明知盛雅达品牌四轮车未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购进30余辆不同型号四轮电动车,组装电池,以整车方式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朱某兵以车辆质量过硬且不需要驾驶证、不需要上牌就能上路行驶为卖点,向永修县、南昌市等地中老年人群体销售牟利,销售总金额为27.54万元。
3C认证指中国依法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其目的在于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防范安全风险。2001年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要求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或载货的机动车辆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否则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截至目前,四轮低速电动车因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且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无法获取车辆一致性证书、合格证,也就无法进行3C认证。实践中,四轮低速电动车是否列入机动车管理未被法律法规明确,其生产、销售宜处于灰色模糊地带。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在“5·21”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驾驶从朱某兵处购买的案涉四轮电动车搭载三人,途经事发路段因右前轮胎损坏、泄气,导致车辆驶出路面,翻坠入道路右侧水沟内,四人溺水死亡。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下称“西华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盛雅达小精灵四轮车及其他数款四轮电动车安全装置等相关硬件配置,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案发后,朱某兵主动投案,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检方认为,朱某兵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责。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永修县法院采纳检方建议对朱某兵判处如上刑罚。
据吴志强介绍,后因朱某兵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其代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等费用,公司于2023年9月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书》,一次性支付90万元,作为朱某兵所代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召回不合格电动车款、经济损失等费用。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2023年9月,吴志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永修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公司及吴志强被控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刑法》第140条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多种类型,永修检方指控吴志强在明知未取得国家3C强制认证情况下,其实控的公司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标的四轮电动车;该公司卖给朱某兵30余辆盛雅达牌四轮车,售价17.5万余元,属于“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数额较大”。指控部分还提及了发生“5·21”交通事故的后果。
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140条的“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所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而《产品质量法》对应条款要求产品质量“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为此,永修检方援引了西华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作为依据,指广进公司涉案多款四轮低速电动车不符合相关机动车的国家标准,是不合格产品。
一审中广进公司和吴志强都作无罪辩护。其中一个辩论重点是,吴志强一方认为案涉四轮车不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规定的汽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的相关国家标准也尚未发布,对该类新产品不宜采用现有产品标准进行认定;并指出吴志强一方售卖的是没装电池、没有充电器的车身,朱某兵购车后加装了电池等再出售。
朱某兵案判决书显示,因购买的盛雅达品牌电动车不配备电池,朱某兵分别购进汽油发动机、铅酸电池、锂电池及相应充电器自行组装,再以整车方式进行销售。
吴志强告诉财新,他的案件中有关部门未对其出厂产品进行鉴定,援引的仍是朱某兵案中对改装产品的鉴定意见。他们认为西华鉴定中心不具备资质,并非前述司法解释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对此,永修法院在吴志强案一审判决中回应称,西华鉴定中心已出具说明,对案涉车辆的鉴定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其具备资质;另该中心对车辆属性鉴定的车辆动力装置驱动部分的内容,判断依据是车辆具有动力驱动装置,而不是车辆是否具有动力,故鉴定意见可为定案依据;案涉的多款盛雅达四轮车应均属机动车,且被鉴定车辆前轮未安装制动器、制动系统为单回路、后轮制动器未安装防抱死装置及所有座椅未设置安全带等四项配置及行车制动仅作用于后轮,不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可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属于难以确定的情形。
2025年7月29日,永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进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处罚金20万元;吴志强亦被认定犯前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广进公司、吴志强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25年8月上诉至九江市中级法院。据上诉状,他们认为西华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案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产品质量“难以确定的”情形;涉案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伪劣产品,应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且提出案涉电动四轮车系新产品,目前未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要求,不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等辩护意见。
吴志强对财新表示,四轮低速电动车生产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采用的是行业惯性规则,比如玻璃、轮胎等零部件、配件有强制3C认证的就用相关产品,车辆生产出来后也是自行检查、测试是否合格,这种情况下,四轮低速电动车不符合机动车相关国家标准是普遍现象,即便有违法也应先行政处罚前置,不宜直接施加刑罚。
管辖争议与民企崩塌:“远洋捕捞” 趋利性执法下广进公司从行业标杆滑向破产边缘
广进公司的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在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而案件却由江西省永修县司法机关管辖。本案中,广进公司的生产、销售活动均在山东高唐,永修县仅为交通事故(犯罪结果)发生地,并非“主要犯罪地”。尤其在该管辖规定于一审受理前出台后,永修法院已丧失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高唐县法院审理,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仍强行判决。
“当地司法机关都认为不该刑事立案,外地法院却强行定罪,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违背了涉企案件‘慎重适用刑事手段’的导向。”吴志强的辩护律师表示。
“十年心血,一场刑事立案就砸得粉碎。”回顾企业的命运转折,吴志强难掩绝望。据其介绍,广进公司(前身为山东盛雅达车业)成立于2015年8月,凭借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县域市场需求,每年实现跨越式增长,巅峰时期拥有300余名员工,产品覆盖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份的下沉市场,是高唐县20家电动车生产企业中的“标杆企业”。
2023年9月,吴志强被永修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企业命运急转直下。“全国通缉令一挂,同行像闻到血腥味的鲨鱼一样来抢市场,散布谣言说我们是‘伪劣产品生产商’,供应商不敢供货,经销商取消订单,资金链很快就断了。”吴志强说,300多名员工背后是300多个家庭,企业濒临破产后,不少员工只能另寻生计,“曾经车间里24小时不停的机器声,现在只剩空荡荡的厂房”。
法律冲突与行业恐慌:《民营经济促进法》下的执法审视
该案引发的争议,更延伸至法律适用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层面。一审判决逻辑与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直接相悖——该法第六十四条明文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旨在杜绝“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
吴志强一方测算,目前全国从事四轮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至少有数百家,经销商数以万计,若按照一审“不符合机动车标准即认定为伪劣产品”的裁判逻辑,只要国家未出台低速电动车国标,所有同类企业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这不是在处罚一家企业,而是在给整个行业判‘集体死刑’。”一位江苏徐州的低速电动车生产商对财新坦言,目前行业内已出现恐慌,不少企业不敢接新订单,甚至考虑转型。
从政策导向看,主管部门虽对低速电动车加强管控,但并未完全禁止生产销售,且多次推动国标制定,体现出“规范发展”而非“一刀切取缔”的思路。
目前,九江市中级法院尚未就该案的上诉审理给出明确时间表。但吴志强和不少行业从业者都在期待,二审能厘清管辖争议,纠正可能存在的执法偏差,“不仅是为我自己洗清冤屈,更是为整个行业争取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毕竟,四轮低速电动车背后,既有数百万中老年人的短途出行需求,也有众多民企的生存寄托——在安全与民生、执法与产业发展之间,需要更具智慧的平衡方案,而非简单的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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