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转让纠纷被甘肃高院改侵权责任纠纷案20年未结案谁担责

2025-09-10 10:56:39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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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桩冤假错案对于全国来说就是一粒 沙尘,而对于当事人全家就是一座泰山。

     我的一桩普通民事合同转让纠纷(后被 省高院改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什么经过了 二十余年还在争诉之中不能案结事了,究其 原因:就是原陇南祥宇公司法人刘元勇和后 续法人刘玉红分别披着省政协委员和省人 大代表的红顶商人身份,对以郝洪涛等违法 乱纪的被举报人大肆行贿,共同干着不可告 人的勾当才造成了我二十余年的比窦娥还 冤的冤假错案。

    对徇私枉法、故意给我制造冤假错案的 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郝洪涛、原陇南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荣庆、执行局局长胡 志英、原武都区公安局副局长左小军的实名

    举报及控告

中央纪委监委、中央政法委:

     举报人:李张思,甘肃省陇南市武都人,身份证号 622621196402150079,电话13993950015是武都椒园坝水电 站50%股权人。

   举 报 人 : 庞 翠花 ( 李 张 思 妻 子 ) , 身 份 证 号622621197903151061,电话18093900301

   被举报人:郝洪涛,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被举报人:张荣庆,原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被举报人:胡志英,原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被举报人:左小军,原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副局长。

     事实与理由

     我的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项目合同转让纠纷案件  (后被改成侵权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 最高法院审理,形成二十余份判决书、裁定书、告知函、公告以 及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批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 定书、撤销网上追逃决定等法律文书,经过二十年漫长的诉讼, 至今仍无结果,还在争诉之中,其根本原因如下:

     第一部分:黑恶势力祥宇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用打、砸、 抢、烧,伤人毁物的暴力手段,强夺水电站的经过和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

     在2000年我响应武都区政府(2000)武政发60号“同意椒 园坝水电站为股份制”文件精神,与武都县民族水资源开发公司 王国音合作修建武都椒园坝水电站,同时签定了修建水电站的 《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各持50%的平等股权。当电站 修建到一定规模时(当时评估价1430万元),2004年9月份,王 国音背信弃义,与陇南祥宇公司刘元勇恶意串通,在兰州市街道边私刻假印章,将该电站以1050万元的价格违法整体倒卖给祥 宇公司刘元勇,当我们得知此事后,合作人李张思提出《异议书》, 和民族公司其余股东的一致反对,民族公司立即召开全体股东会并做出了《董事会决议》否决此事,此后民族公司和我给祥 宇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并在《陇南报》上刊登了收回项目的 《公告》,并到陇中院诉讼解决。从2004年9月份矛盾纠纷产生 到2005年4月4日祥宇公司打、砸、抢、烧之前,电站项目现 场并没有移交给刘元勇,而是我方施工人员一直住守在电站施工现场 。

       刘元勇为了得到电站,在原区公安局副局长左小军“保护伞” 的保护下,组织了以帮派老大赵玉海(又叫赵来者,教场人)为首,  打手姚二林(姚寨村人)、宗红林、赵红军(汉王镇甘家沟村人,后犯其它罪已判刑)、宗德林(汉王镇宗家堡村人)等三四十余人 在2005年3月25日将我方价值4万余元的溜索斩断破坏(当时中部隧道施工的唯一过河通道)去公安局报案不予立案。

     2005年3月26日(准确日期以李光明夫妇在武都西关县医 院住院治疗时间为准)将我方施工人员李光明、司桂英夫妇(家 住汉中市汉台区,李光明含冤已故,妻子司桂英在世),在武都 城区大街上光天化日之下被歹徒用套有橡胶的钢管把二人打成 重伤,造成一人脚裸骨打断,另一人手腕骨打断的恶性事件,二 人送往县医院住院治疗四十余天,吃饭、大小便均需二个陪护人 员帮助才能完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四万多元,此后哈红(祥宇副总经理,女性)在有施工人员的众多场所公开说:“以后谁不 听刘总(指刘元勇)话,谁就是和李光明夫妇一样的下场!”我和 王国音去县公安局报案又不予受理。

    更为严重的事件是2005年4月4日,祥宇公司的黑恶势力  在上述赵玉海、姚二林等头目的指挥下,组织了社会上有犯罪前  科的闲散人员三十多余人,对我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大打出手, 强行驱赶出施工现场,并将所有个人财物和公司项目部财物堆在  山沟和白龙江边放火全部烧毁,江对岸陈家坝村人都看见。把“椒  园坝水电站建设指挥部”的木制招牌砸毁后半截扔入白龙江中,  我们十多人去县公安局报案仍不立案。损坏财物详见《被破坏的  物品清单》。

       2005年4月6日,歹徒多人用木棍打伤我公司前往工地的 王天明和王小明二人。以上犯罪事实由本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证明 。

      第二部分:原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荣庆和原执行局局长胡志英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将一、二审判决书均未将水电站明确判给祥宇公司的情况下,不经过执行立案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亲自插手案件,给武都区政府发出(2007)陇中法执字第07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陇中法执字(2007)09号《关于回复武都区人  民政府<关于请求明确武都区椒园坝水电站诉讼判决结果的函>的函》、 《公告》,强行将我们的水电站过户给陇南祥宇公司,并在陇南中院民庭庭长朱学政的带领下,现场宣读公告后,由武都区政法 委和公检法的人员用二十余辆警车,驱散我方施工人员,并将我 和民族公司王国音、王国智、王小明、王常红五人抓捕坐牢30 天,王国音40天:

     2005年,民族公司王国音私刻假印章,倒卖电站的事情告 知我们后,我作为持有水电站的50%股权的合作人坚决反对,并 立即提交了异议书,民族公司其余股东也坚决反对,并召开了全 体股东大会,产生了《董事会决议》否定转让事项,随后,民族 公司向祥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无果后于2005年1月 份在陇南报上公开刊登了收回水电站的公告。我和民族公司的上 述做法均无果后,民族公司才将祥宇公司告上法庭,诉求依法解 除非法的转让合同。原告民族公司在陇南中院立案后,我以具有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却被张荣庆一口回绝(见  (2006)甘民二终字第41号),导致庭审不能查明事实真相,进 而造成后续的冤假错案。

      上诉人民族公司在省高院二审中,大量篇幅陈述合作人李张 思与水电站的关系以及祥宇公司雇佣打手如何用伤人毁物的手 段抢夺电站的经过。同时,我再次以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又被 拒绝,并告知我另行起诉。当二审甘肃省高院[(2006)甘民二终字 第41号]通知我们快要下发时,刘元勇在得知发回重审时,立刻 跑去北京找即将退休正在北京学习的省高院院长郝洪涛,通过郝 洪涛远程的一番神操作,马上变为,另一版本的维持原判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甘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 最后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再字第00065号裁定撤销), 该份判决决书下发生效后,张荣庆不顾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并未 将水电站判归祥宇公司的判令事项,不择手段的绕过执行立案程 序,亲自指挥利害关系人胡志英(其胞弟胡志明是祥宇公司的律 师),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武都区政府的“函的函”(回 函),强行和区政府配合,区政府制作虚假文件,将电站过户给 了祥宇公司,并一纸公告将原民族公司股东四人和正在省高院立  案审理的原告业主李张思共五人抓捕坐牢。我在法院立案时提交 了足额《诉讼财产保全书》,陇南一审法院只字不提,故意放任 被告支付转让款,导致我的权益遭受到巨大损失。

    2010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甘民再字第00065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后,我向陇南中院提交执行 回转申请,又再次被张荣庆拒绝。

    第三部分区公安局副局长左小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用 杀人灭口的手段保护黑恶势力祥宇公司的利益,差点害我命丧黄 泉,导致全家人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

     在以我为原告的(2007)陇民二初字09号民事判决书被  (2010)甘民二终字18号依法撤销后,发回陇南中院重审,重 审案号为(2010)陇民二初字02号,在此案2010年的审理过程中,左小军违法干扰民事审判,将正在审判当中的案件,向陇南  中院发文强行中止,将民事案件卷宗材料调至区公安局审查达一  年之久后,才给中级法院发文。调查结束,没有违法,恢复正常  审理。我2013年在省高院上诉即将开庭时,左小军用警车拉着  刘元勇之妻李慧到省高院又强行中止审理,长达一年之久,并把  我从2013年开始上网追逃,与此同时,我家属上访到省检察院, 检察长指令陇南市高连成检察长依法组成专案组调查,后依法撤  销了《批捕决定书》。2013年5月31日,区检察院撤销批捕决  定后,左小军仍然不撤销追逃措施和撤销案件,我家属上访市委  孙书记,市政法委李晓宁副书记多次与公安局协调。左小军对我  的妻子说:“检察院的撤销,我的案件不撤销,你要降低要求。”

     2013年12月3日,左小军终于进行杀人灭口的实际行动, 将我从家里抓到公安局,胁迫我们签字撤案,如果我不签字,就 将我全家逮捕,在押送我到监狱途中导致心脏病突发,差点命丧 黄泉,在市委书记的指示和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领导的关怀指 示,市医院通过专家会诊全力抢救,才捡回了半条命,从此落下 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在抢救我的过程中,我们的家人要求左小军共同对我护理, 但区公安局长杨维学却组织了100多人的警察,要将护理我的家 人全部抓捕,在市政法委领导的制止下才停止抓捕,在我转院至 西安西京医院手术治疗时,公安局才在2013年12月20日作出 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至此,本案因左小军中止一年后的2014年省高院的二审才正式开始恢复审理。

   第四部分:以上的冤假错案给我们的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灾难。

    我们从2000年投资水电站开始投入了巨额的资金和人力物 力,在这20多年里,我们全家负债维权,由于时间过长,造成 严重诉累,现有住房已被司法拍卖,孩子们被迫妻离子散,我女儿受伤后,就连医院取钢板的钱都没有,全家人全部征信不良,  还被债权人和法院执行人员天天催债,每天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 恳请各位领导依法主持公道,将犯罪行为人绳之以法。

    举报人 :李张思、 张翠花

       2025年9月8日

  以下附带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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