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西安市中院法官徐振平涉嫌滥用权力、枉法裁判、玷污司法公正

2025-11-04 20:19:40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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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反映信

      致:各大网络媒体单位反映人: 肖美,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香杨村,联系电话:137---48---

     被反映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振平法官

     反映事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振平法官在审理本人与帅余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2025)陕01民终6045号】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导致案件被错误改判,严重侵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玷污了司法公正。现特向各大媒体单位实名反映,恳请调查核实。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案情与一审公正判决本人肖美与帅余贤因363636元款项性质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2024)陕0111民初109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笔款项为民间借贷,判令帅余贤予以偿还。一审法院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在本人提供标注“私人借款”的转账凭证后,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被告帅余贤。因帅余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款项系“投资款”等其他债务,故一审判决该笔款项应当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由帅余贤向本人偿还。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 二审程序违法,裁判逻辑荒谬,涉嫌枉法裁判帅余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法官的审理和裁判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无新证据却颠覆一审事实认定,违背证据规则。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帅余贤并未提交任何新的实质性证据,其主张仍围绕一审已质证过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展开。然而,二审判决却完全推翻一审对证据的合理解读,片面采信帅余贤的单方陈述,无视转账摘要中明确无误的“私人借款”字样这一直接证据。此举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和证据认定原则,属于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2、庭审过程仓促,判前调解行为不当,存在“以压促撤”嫌疑。    庭审结束后,徐振平法官曾主动致电本人,提出要求本人同时撤回一审和二审起诉(俗称“双撤”)的方案,该法官称如果不在三日内双撤他就要改判,让我自己考虑。该行为已超出正常调解范畴,带有明显的施压意味,意图让本人放弃全部合法权益。在本人明确表示拒绝后,该法官在极短(三日)时间内便作出了完全颠覆一审的改判,此种“闪电式”裁判与案件的复杂程度明显不符,令人质疑其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怀疑是否存在先定后审、走过场的情形。

       3、判决书说理部分模糊不清,无法自圆其说,难以服众。    二审判决书对于为何否定“私人借款”这一关键证据等核心争议点,均未进行充分、严谨的逻辑分析和法理论证。判决书刻意回避庭审笔录中记载的、对帅余贤不利的陈述(帅余贤在庭审中明确自认“我没有该笔款项为投资款的证据,我也没有证据证明肖美知晓此款项为投资款”),仅进行选择性事实描述,导致判决理由牵强附会,无法令人信服,有损司法文书的公信力。

       4、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涉嫌地方保护或不当干预。    帅余贤作为本地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社会关系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了不当影响。二审法院在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悍然改判,不排除存在外界干预或人情案、关系案的因素,严重破坏了陕西省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形象。

       三、 此举造成的恶劣影响二审的错误判决,不仅使本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蒙受经济损失,更严重打击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此案若得不到纠正,将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的公信力。

       综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振平法官在审理本案中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为维护法律尊严与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各大媒体单位实名反映。请各大媒体单位予以关注反映:

      1、二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违法行为;2.  法官是否存在胁迫当事人撤诉等违纪行为;3.  是否存在其他不当干预司法公正的情形。督促有关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这一错误判决,以彰显公平正义!
       
反映人:肖美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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