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名检察官,在明知证据存伪、关键证人翻供的情况下,以"退回监察委补充侦查"相威胁,强行推进公诉程序,导致参战老兵朱贤标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今,一份亲笔说明与一段秘密录音,将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检察官曾野(该院副检察长)推上了涉嫌徇私枉法的审判席。
一、 从"政治案"定调到监控离奇消失:冤案的基础
2019年,道县监察委对朱贤标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展开调查。关键证人莫文龙(律师兼高校教师)在被监察委办案人员通过八次"走读式"审讯,每日从早8点持续至晚8点,通过定性"政治案"、宣称"朱贤标的牢坐定了"等方式,对其心理震慑,并预先植入"在车上收受20万元现金"的虚构情节,迫使莫文龙作出伪证。
然而,当辩护律师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时,道县监察委竟以"录像已被新内容覆盖"为由拒绝提供。这一说法直接违反《监察法实施条例》第89条关于"录音录像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强制性规定,涉嫌故意毁灭证据。
二、 曾野的"二次加工":明知假证仍强行公诉
2020年6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检察官曾野承办。据莫文龙提供的秘密录音显示,曾野在核实证言时,莫文龙已明确告知:"根本不存在黄长军送20万元给朱贤标这回事,我在监察委的陈述是被迫的。"
然而,曾野未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反而以"将案件退回永州市监察委补充侦查"相威胁,利用莫文龙对监察委调查程序的恐惧,迫使其维持伪证。 莫文龙因惧怕再次陷入"死循环",被迫配合制作了确认原虚假证言"基本属实"的笔录。
此举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三、证人良心发现,勇敢揭露真相。
2025年9月该案关键证人莫文龙的一份《关于朱贤标所涉徇私枉法案件中本人作证情况的说明》在网络曝光,《情况说明》中莫文龙称:“本人现郑重申明,这一陈述(指在监察委的证词,编者注)所述的内容是根本没有的事,是本人被迫之下的违心虚假陈述。”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莫文龙明确表示“根本不存在黄长军在我车上将20万元送给朱贤标的事实!”
为什么出现前后不一样的陈述?莫文龙在说明材料中透露:向监察委所做证言完全是道县监察委八次将其押解至留置点、从早八点至晚八点长时间逼供、诱供的结果。

根据莫文龙的两份《情况说明》,办案机关采取了非法取证手段,迫使莫文龙作出了违背事实与良知的虚假证言。
一是利用审讯背景与定性施压。办案人员对莫文龙进行了长时间的“走读式”审讯,并明确将此案定性为“政治案”,宣称“朱贤标的牢坐定了”,以此营造大势已定的氛围,对莫文龙进行心理震慑。
二是实施指供、诱供与虚构事实。办案人员并未基于客观事实进行询问,而是直接向莫文龙灌输了一个虚构的“收钱”场景(即在车上等候时,黄长军将一个装钱的袋子交给莫文龙),并暗示同案人员朱贤标已“认可”此情节。
三是采取心理胁迫与选择困境。在“对方两人都已认可”的强大心理压力下,莫文龙意识到,如果坚持否认,自己将可能成为新的调查对象并被无限期审查。出于恐惧和自保,他被迫违心“承认”了这一虚构情节。
为求自保而转嫁责任的莫文龙被迫作伪证。在被迫承认基础事实后,为规避自己承担“诈骗”或“行贿”的罪责,莫文龙在陈述中将收受钱袋的责任推给了朱贤标,并最终按照办案人员的暗示,编造了送朱贤标下车后自己返回江华老家的完整行动路线,使虚假证言得以闭环。
也就是说,莫文龙在道县监察委的证言是在遭受长时间审讯、被明确告知案件政治属性、受到心理胁迫、并被办案人员预先植入虚假情节的情况下,为求自保而作出的非自愿、不真实的陈述。
四、公诉权异化的三重罪责
1、违反客观公正义务
《检察官法》第5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曾野在已知证言系非法取得、且关键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未履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反而通过威胁手段强化伪证,彻底背离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
2、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5条规定,退回补充侦查应限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曾野以"退回监察委"作为威胁工具,将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权异化为对证人的心理强制手段。
3、涉嫌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曾野在明知莫文龙证言系非法取得、且关键行贿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依然对朱贤标提起公诉,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五、制度反思:如何阻断"带病起诉"的链条?
朱贤标案暴露出的"带病起诉"问题并非孤例。根据最高检数据,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共不批准逮捕21.5万人、不起诉34.5万人。但实践中,个别检察官因考核压力、办案惯性等原因,仍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
法律专家建议,应从三方面堵塞漏洞:
1、强化诉前审查机制: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建立由非承办检察官参与的独立审查程序;
2、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允许证人在检察官讯问时律师在场,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双备份"制度;
3、改革考核指标体系:将"非法证据排除率"纳入检察官考核正面指标,杜绝"唯起诉率"论。
六、司法问责:不止于纪律处分
根据《检察官法》第47条,检察官有"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行为的,应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曾野的问责,不应止于内部纪律处分。
法律学者指出,对涉嫌徇私枉法的检察官,应启动由异地检察机关管辖的立案侦查程序,避免"同体监督"的局限性。同时,应追究其上级检察官的监督管理责任,推动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
结语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公诉权的"守门人",而非制造冤案的"助攻手"。对郴州市宜章县检察院曾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彻底查处,将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庄严承诺的最佳诠释。朱贤标案的再审程序将启动,而对其背后司法责任的追究,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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